湖州市为民健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湖州市为民健康管理协会。
Huzhou Weiming Heal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HZWMH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当地健康产业的相关机构,以及健康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的专业性、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吸收健康管理行业机构和人员,以自律、管理、协调、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促进健康管理事!业的持续发展,维护会员和行业利益,为会员和会员单位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为提高湖州市人民健康水平和生存质量,为健康和谐健康城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州市社科联,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湖州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第五条 团体地址:湖州市吴兴区朝阳街道朝阳里小区2幢20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1、组织从事过卫生工作的专业人士以及在职的健康行业的专业人士,成为本协会的领导骨干;在湖州市有条件的社区及乡村进行试点,创造条件并逐步扩大。
2、进行本行业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民众的健康观念;建立和培训一支有志从事健康服务的专业人员队伍。大力宣传普及健康知识,到千家万户当中去,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做到人人能懂医,个个能防病,以预防为主,全民提高自身的免疫力,从亚健康走向健康,共同提高全民的健康素质。
3、信息交流、宣传培训、加强协作、咨询服务、居家养老、邻里互助等服务项目。
第七条 建立协会内外部沟通机制。加强协会内部沟通与协同,协调行业内部发生的争议,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增进会员之间的协同;加强协会与外部的沟通与合作,协调会员与消费者之间、与非会员之间、与不同行业之间和不同专业之间的关系;协调本行业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协会组织的关系,获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促进健康产业协会发展。
第八条 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交流、专业技术、品牌推介等方面的服务。包括:体检信息的发布与共享、组织行业内的评比活动、业务咨询与专业培训、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以及品牌的宣传与展示等,提高本行业协会会员的社会影响力。
第九条 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分个人和单位会员,凡是在湖州市从事健康体检、健康管理服务医疗机构、健康管理公司等企事业单位,自愿遵守本协会章程,均可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本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并履行正式入会程序。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申请单位直接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本协会批准后核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学术研究、教育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
(三)有向协会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资料信息、技术指导和享受相关服务的权利;
(五)有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行业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本协会、以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宣传本协会章程,扩大本协会影响,积极发展新会员;
(五)按本协会要求真实反馈各种信息,提供相关资料,提出改进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按本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正式提交退会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除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过理事会60%成员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或除名后未尽事宜的处置:退会或除名会员存在与协会或其他会员签订协议、合同,需要继续履行或协调终止,应当书面通知本协会并缴纳适当费用。退回或除名会员不履行即往协议、合同的,本协会保留采取法律手段处置的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重新入会:会员退会或被取消资格后,重新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即为重新入会,会员重新入会需要按照《湖州市健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九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通过协会章程修改协会章程的报告;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协会发展方向和协会活动规则;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会员代表大会的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2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责:
(一)选举本协会监事长;
(二)出席或列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州市为民健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协会章程、业务范围及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提交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3至5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1至2名,按工作分工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享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年龄的,需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自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辞职的,协会理事会应当批准,并及时按章程增补。
第三十条 协会理事会成员受刑事司法处分后,须自行请辞协会公职。理事会成员受刑事司法处分后,不自行请辞的协会理事会有权作出除名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财务审批。
(四)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专职担任,每届任职五年,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办事机构之间的关系;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协会对外发布信息,操办各种工作、协作事项并等。
第五章 协会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给予的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发展,除支付协会工作人员合理报酬外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会计、出纳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照相关制度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严梧资产管理,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资助的,要实行登记造册,定期接受审计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由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提出本章程修改报告,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章程修改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应于30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需要召开理事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剩余资产,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协会对外签订的合同,合作协议必须由原授权经办人做妥善工作。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24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决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